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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县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固政[20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固安县行政区域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及房屋销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审核、销售管理及备案工作;城区办、固安工业区管委会、温泉园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的申请、初审等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县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确定工作;县监察、财政、审计、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行政职能,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价 格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包括基准价格和楼层浮动比例。
  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测算,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在销售前报县物价部门,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报县政府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楼层浮动比例经核准后应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公布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七条 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且不能再享受其它方式的住房保障。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已组建家庭(含单亲家庭和自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以上人员的单身家庭,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周年);
(二)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
(四)无房户或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 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私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登记的不属于无房户)。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推荐一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城区办、固安工业区管委会、温泉园区管委会或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和填报《固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户口簿、身份证、结婚或离婚证明。
3、住房证明、租赁合同、出租方或出借方房产证或土地证。
4、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低保证。
(二)初审公示。受理单位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或者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受理申请后,由受理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须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有异议的,受理单位应当在7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查档核准。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房产和土地查档。
(四)复审公示。查档结束后,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查档结果和申报材料,就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与受理单位及相关部门重新调查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申请人购买资格,发放《固安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开发建设情况,预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位置、套数、户型、面积、价格等。
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摇号时间和公开场所。公开摇号由县监察、公证等部门全程监督,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委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代表参加,通过电脑摇号产生本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及房号。
第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将中签家庭进行汇总,通过媒体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存在异议的,进行重新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于5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中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挑选楼层、户型、朝向、方位等。否则,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中签家庭核实身份后,向其发放《固安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购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购房合同》,同时交纳购房款。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房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
第十六条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在房屋产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六个月内入住,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收回已售的住房。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十九条 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交纳比例由县政府确定,转让后,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县住房保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购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并视情节追究申请人相关责任。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购房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依法注销其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的六个月内未腾退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按原价收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明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核、销售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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